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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头市科技成果“先用后转”实施方案
2025-09-26

汕头市科技成果“先用后转”实施方案

   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贯彻落实省委“1310”具体部署,落实市委、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,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管理改革,鼓励和引导高校、科研事业单位探索采用“先用后转”方式,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,加速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,以科技赋能“百千万工程”,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,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
   一、总体目标

   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,破解职务科技成果“不敢转、不想转、不会转”问题,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,积极承接优质科技资源,建立科技成果“先用后转”转化机制,搭建科技成果线上展示平台,加速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,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。

   二、实施模式

   (一)先使用后付费。成果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给企业免费使用一定期限后,双方再根据自愿原则,采用“分期支付”“延期支付”“收益提成支付”“里程碑支付”等方式约定付费事宜,完成正式许可(转让)。

   (二)先使用后合作。成果单位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免费使用一定期限后,双方再根据转化实施情况,就同一完成人的同一或不同成果,调整约定下一阶段开展技术转让、技术许可、技术开发及作价投资的合作方式,并完成转化交易流程。

   允许成果单位采用简约程序与成果完成人达成初步约定,让成果完成人先行自行转化其科技成果,在约定期限内,双方再启动正式的权属分割和收益分配程序。鼓励成果单位和成果完成人采用专利开放许可方式开展专利转化。

   三、实施步骤

   (一)明确实施对象

   1.支持在汕高等院校、科研事业单位、医疗卫生机构等成果单位(以下简称“成果单位”)与企业,特别是中小微企业,通过“先用后转”模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。

   2.鼓励粤港澳大湾区高校、科研院所等成果单位按照相关政策通过“先用后转”模式与我市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。

   (二)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库

   各成果单位全面梳理存量科技成果,并按成果类别、研发阶段、转化进度建立台账,并报送市科技局,汇总形成“先用后转”科技成果信息库。

   利用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攻关类科技成果(除涉及国防、国家安全、国家利益、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),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三年内未实施转化的,原则上应纳入“先用后转”成果信息库。鼓励成果单位将其他资金投入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纳入实施范围。

   (三)建设科技成果线上展示平台

   依托汕头东海岸国际科创路演中心线上平台,上线“先用后转”功能模块,提供供需对接、成果展示等科技服务,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资源支持,支撑“先用后转”工作实施。

   (四)加强线下对接服务

   举办“先用后转”线下对接活动,鼓励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专业服务。鼓励粤港澳大湾区高校、科研院所等单位来汕现场展示科技成果,促进科技成果与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精准对接,打造“大湾区研发+汕头转化”科技生态。

   (五)签署协议

   成果单位与企业就科技成果的应用场景、预期目标、合作方式、权责归属等进行深入洽谈,根据双方合作意向,签订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合同(协议),明确具体使用范围、期限、费用支付方式等条款。

   四、激励措施

   对采取“先使用后付费”模式,单项成果许可(转让)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累计达到10万元(含)以上的,或采取“先使用后合作”模式,首次合作项目的合同实际到账金额达到10万元(含)以上的科研攻关类项目,经成果单位审核推荐,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实际到账金额、成果单位年度入围项目数量等条件,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(无财政经费支持)。同一成果已获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立项的,不再重复立项。

   五、保障措施

   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,搭建科技成果线上展示平台,推动探索科技成果“先用后转”的新型转化模式,促进高校、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向企业流动;成果单位负责及时梳理存量科技成果,加强与企业对接,积极推介科技成果,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案例。市科技局加强监督指导,对“先用后转”项目认定等举措落实中发现的重大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,按照有关科研诚信规定纳入科研失信记录,或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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